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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统一网络侵权案裁判 恶意转载追究刑事责任

时间:2011-04-23 16:59:24来源:互联网编辑:星辉

如何保护人们在网络上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利用网络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自然人和法人应当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网络服务提供商是否要承担责任?近日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关于网络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就全省法院处理这类案件作出了规定。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互联网管理工作的意见》,进一步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积极发挥能动司法作用,更好地提供依法管理互联网的法律依据,统一全省网络侵权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江西高院把制定《关于审理网络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作为一项重要工作任务。该院专门成立了调研小组,经过历时一年多的调研论证,形成这一试行稿。

这个《指导意见》共35条,涉及网络侵权案件的专门审理、网络侵权案件的受理、电子证据的相关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以及网络侵权案件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刑事责任等。

就《指导意见》涉及的相关问题,记者采访了该《指导意见》的主要起草人、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王慧军。她先后就读于美国纽约大学、英国伦敦大学学习美国法律制度体系和国际比较法,获得硕士学位,目前正在攻读管理学博士学位。王慧军介绍,针对目前“网络水军”以及网络侵权案件的匿名被告等热点法律问题,《指导意见》都有明确规定。由于网络侵权纠纷案件为新类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存在较多空白和困难,故本意见为试行,意为边实践边完善。

关于网络侵权对象

王慧军说,为了与传统侵权以及利用网络作为工具侵害现实世界的人身、财产权益(例如医药利用网络监控重症病人,而他人侵入医药网络,修改重要数据导致病人死亡。该情况就属于利用网络侵害现实世界的人身、财产权益,网络在此只是工具,与传统侵权并无很大区别)与侵害网络世界的人身、财产权益相区分,《指导意见》第三条对网络侵权对象做了一个概括性的规定。侵害网络世界的人身、财产权益属于特别的网络侵权,有其自身特点,本条范围界定体现狭义的网络侵权对象,也是本指导意见针对的侵权保护对象。

如何确定网络侵权案件中的被告?

王慧军说,网络侵权案件中的被告通常是网络上的一个虚拟身份,对被告的身份确定是被侵权人提起侵权诉讼首先遇到的门槛。《指导意见》针对网络侵权的这种特点,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网络合法权益,降低立案门槛,同时不违反我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第九条创造性地设置了以网络的IP地址或网络名称作为被告的预立案程序,原告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被告身份的相关信息,可以查实被告真实身份信息的正式立案审理,无法查明的则不予受理。

对《指导意见》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恶意转载、跟帖者责任”

王慧军说,这是专门针对“网络水军”及“五毛党”行为的规制。为防止责任过于严苛,对一般的转载、跟帖网络用户与恶意转载、跟帖者进行区分,规定“网络用户明知为侵权内容而以营利为目的转载、跟帖的;或为其他利益进行有组织地转载、跟帖的”为恶意转载、跟帖。网络公关公司的“网络水军”队伍或“五毛党”一般而言均为营利目的,但也有特别情况下不是为了营利,也有为了其他利益如打击竞争对手、报复等目的,对为其他利益的加上了“有组织地”转载、跟帖的限制。这样就比较明确了。

《指导意见》第二十三条作出“网络服务提供者合理审查义务”的规定

其中什么样的情形属于“视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侵权情形存在”? 王慧军说,这在审判实践中是一个难点,本条规定系经过与审理过大量此类案件的法官进行研讨,总结得出“网络服务提供者依其管理职责将该侵权内容编辑、置顶、推荐等方式加以控制和利用的,视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侵权情形存在”,确定了司法实践中对网络服务提供者合理审查义务的认定标准。

王慧军说,《指导意见》第二十五条是对搜索引擎服务商的责任例外情形的规定。考虑到搜索引擎服务商的特点,其提供的是一种搜索技术服务,其所链接的侵权内容指向具体的网站。对其责任的例外情形的规定主要考虑一方面其指向的具体的网站可以就侵权内容承担责任;另一方面主要是从实践出发,搜索断开主要的、敏感的关键词链接,这在技术上可以做到,而要其断开所有的链接是技术上难以做到的,因为其无法穷尽所有的相关词汇链接。

关于利用网络舆论影响、干扰法院依法办案的行为

王慧军说,央视《经济半小时》曾报道:“网络黑社会”,掏五万元可以影响法院判决。该报道指出了网络公关做出的舆论对法院判决的不正当影响的现状。目前我国尚没有新闻法来约束对法院未决案件的报道,但《民事诉讼法》有保障法院依法办案不受非法干扰的相关规定。网络上对法院未决案件发布、传播失实、歪曲的报道,对案件施加不正常的影响,其实质不但严重影响到对方当事人的相对公平,也影响到法院不受干扰的权利。《指导意见》第二十九条对此规定按照妨害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对行为人进行处罚,尽可能维护一个对各方当事人相对公正公平司法的外部环境。

对网络服务提供者及网络管理部门在法院办理网络侵权案件的义务

王慧军说,《指导意见》第三十一条就此作出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二百一十八条等规定有义务协助调查取证、执行的单位或个人如不予协助要承担法律责任,法院可以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及网络管理部门同理不能例外。该规定提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法律协助义务,如法院要求其采取删除、屏蔽或发出停止侵害禁令等,网络服务提供者要依法协助相关措施的落实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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