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一中院审理的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引发了公众对驾驶证状态与交强险赔付关系的广泛关注。
事件起因于一起小车与自行车的碰撞事故。驾驶小汽车的张某与骑行的高某相撞,导致高某受伤,自行车损坏并在事故后遗失。经交警认定,张某负事故全责,高某无责任。值得注意的是,张某在事故发生时,其驾驶证因逾期已处于注销状态,但其车辆已投保交强险及三者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一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高某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以及自行车损坏遗失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对此提起上诉,认为张某在事故发生时属于无证驾驶,所有赔偿应由张某承担,保险公司不应负责。
二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详细分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后,可向侵权人追偿。同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基于上述法条,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对赔偿范围的认定存在错误,并进行了改判。张某因驾驶证注销,属于未取得驾驶资格的情形,因此造成的高某人身损害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而财产损失则由张某自行承担。
此案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驾驶证注销是否构成交强险的免责事由。首先,驾驶证注销是否属于“未取得驾驶资格”的情形?根据司法解释,这一表述涵盖了所有无驾驶资格的情况,包括驾驶证逾期注销。其次,财产损失是否属于交强险的赔偿范围?法院认为,人身损害与财产损失是两个独立的概念,交强险主要赔偿人身损害。
关于驾驶证注销为何不能构成交强险的免责事由,法院指出,交强险是一种强制性保险,旨在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获得赔偿,促进道路交通安全。其制度设计和责任范围突破了传统的保险赔偿责任理论,即使在违法情形下也予以赔付,以迅速填平损害,避免将风险转嫁给受害人。
最终,法院强调,交强险只是法定的“护航器”,驾驶人才是安全的“掌舵者”。此案提醒广大驾驶员,务必留意证件有效期,坚持无证不上路,共同营造安全、文明、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