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为进一步推动汽车消费升级,商务部联合六部门发布了一项新的汽车报废更新补贴政策,该政策在原有基础上进行了扩展,将符合条件的国四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也纳入了补贴范围。
根据政策规定,自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个人消费者若报废在2012年6月30日前注册的汽油乘用车、2014年6月30日前注册的柴油及其他燃料乘用车,或2018年12月31日前注册的新能源乘用车,并在报废后购买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新能源乘用车或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将有机会获得一次性定额补贴。其中,报废旧车并购买新能源乘用车的消费者将获得2万元的补贴,而报废旧燃油乘用车并购买新燃油乘用车的消费者将获得1.5万元的补贴。值得注意的是,若报废的是新能源乘用车而购买的是燃油乘用车,则不享受补贴。每位个人消费者在一个自然年度内最多只能享受一次这样的补贴。
政策中提到的“其他燃料类型”涵盖了混合油、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甲醇、乙醇、氢以及生物燃料等多种类型,显示了政策对多样化能源使用的支持。
在补贴的申请、审核和发放流程方面,政策规定,拟申请补贴的个人消费者需在2026年1月10日前,通过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网站或“汽车以旧换新”小程序提交申请。申请所需的《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机动车登记证书》等材料,需自2025年1月1日起取得。其中,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必须由具备资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开具。报废汽车所有人和新购置汽车所有人需为同一消费者,且报废的旧车需在2025年1月8日前登记在申请人名下。
政策还考虑了跨年度衔接问题,对于在2024年7月25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部分取得所需证明材料,并在2025年2月28日前全部取得的消费者,同样可以纳入2025年的补贴政策支持范围。补贴资金的审核由各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公安、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共同完成,通过全国汽车以旧换新平台反馈审核结果。审核通过后,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将汇总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信息,确定补贴金额,并向当地财政部门提出资金申请,财政部门则按程序将补贴资金拨付给申请人。
在补贴资金管理方面,政策明确所需资金由中央和地方共同承担。中央下达的资金额度内需地方分担的部分,由省级财政承担。超出部分则由市县自行承担。省商务厅将根据各市(州)实际情况制定资金分配方案,并报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备案。政策实施期间,各市(州)商务局、财政局将根据补贴标准对符合条件的车辆进行补贴,并与消费者进行据实结算。
为了确保补贴政策的有效实施,各级商务、发改、财政等部门将加强对汽车报废更新资金补贴工作的监督管理。省商务厅负责对补贴资金审核进行监管,省财政厅则负责对补贴资金拨付进行监管。各市(州)公安、工业和信息化、税务等部门也将按职责做好相关工作,确保资金安全、发放及时。同时,政策明确规定,各市(州)不得要求消费者将报废汽车交售给指定企业,也不得设定具有地域性、技术产品指向性的补贴目录或企业名单。
政策还强调了对违法行为的严厉查处。对于发现存在不履行价格承诺、“先涨价后打折”等价格违法行为,以及套取补贴资金的经营主体,将取消其参与活动资格,并追缴国家补贴资金。各市(州)将设立汽车报废更新电话咨询热线,及时回应公众诉求,接受社会监督。对于利用不正当手段骗取补贴资金、生产销售质量不合格汽车产品、价格违法等行为,相关部门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在报废机动车回收方面,政策要求持续加强监督管理,依法严厉查处报废机动车非法回收拆解等违法行为。对于买卖、伪造、变造《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拼装车以及将回收的报废车辆上路行驶或流向社会的行为,相关部门将依据《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进行处理。
最后,政策明确指出,对于挪用、骗取补贴资金的单位和个人,相关部门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可根据本细则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细则由省商务厅、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如遇国家政策调整,以国家最新文件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