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汽车销售界,将展车作为新车出售的现象悄然成为行业内的“不成文规定”,不少消费者因此掉入消费陷阱。近期,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揭露了这一行业潜规则,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
西安的甲先生在一家汽车销售公司花费21万元购买了一辆心仪已久的汽车。购车时,销售人员信誓旦旦地保证车辆为全新,行驶里程不超过20公里。基于对销售人员的信任,甲先生爽快地支付了购车款。然而,提车当天,甲先生却大失所望。新车外观存在明显划痕,玻璃上留有污渍,车内也有污痕,更令人震惊的是,行驶里程竟显示为21公里。甲先生随即要求更换车辆,但遭到销售方的拒绝,对方称这是“正常情况”。
在使用车辆的过程中,甲先生通过车载系统意外发现,该车辆在2023年10月曾有他人乘坐的记录。再次与销售方沟通后,销售方不得不承认该车辆曾作为“展车”在展厅停放了3天,并坚称“展车”即是新车,销售时无需告知消费者。多次协商无果后,甲先生一怒之下将销售方告上法庭,要求对方公开道歉并赔偿损失共计8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购车合同真实有效,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尽管交付的车辆为“展车”,但本质上仍属于新车范畴,且未影响甲先生购车目的的实现。然而,销售方在交付车辆时未如实告知车辆为“展车”的情况,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侵犯了甲先生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
综合考虑双方合同履行情况、销售方的过错程度以及已公开道歉等因素,法院最终判决销售方赔偿甲先生2万元。一审宣判后,销售方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这起案件虽已尘埃落定,但背后折射出的问题却引人深思。展车被当作新车销售在行业内屡见不鲜,这究竟是行业监管的缺失,还是商家为了追求利益而铤而走险?类似案例并不罕见。在吉林长春,杨女士花费53.97万元购买了一台进口轿跑SUV,购车时明确表示不同意购买展车,但4S店最终交付的仍是一台展车。杨女士将4S店诉至法院,要求退还购车款并三倍赔偿。最终,长春中院二审判决解除合同,4S店返还购车款并支付赔偿款161.91万元。
不同案例中,法院判决的赔偿金额差异显著,这背后的依据和标准引人关注。消费者在面对此类行业乱象时,如何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从法律实务角度看,消费者在维权过程中需承担举证责任,证明销售方存在欺诈行为,且该行为导致消费者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消费者应收集销售过程中的书面或口头承诺,以及表明自己坚决不要展车的证据,如聊天记录等。这些证据能够为法院判断销售方是否存在欺诈行为提供重要依据,从而提高消费者的胜诉概率。
面对展车当新车销售的欺诈行为,消费者应积极收集证据,明确自身法律权益,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