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博纳影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纳影业”)因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信息披露违规问题,收到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简称“新疆证监局”)下发的多项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据决定书显示,博纳影业及其子公司在2022年及2023年期间,通过支付信托理财款等形式,分别向公司董事、副总裁齐志及其关联方,以及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于冬及其关联方提供了大额资金。这些资金往来构成了其他关联方及控股股东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尽管截至2024年12月末,上述资金占用款项已全部归还,但博纳影业在此期间未按规定披露这些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
具体而言,2022年,博纳影业向齐志及其关联方提供了20,992.68万元的资金;而到了2023年,这一数字增加至26,055.32万元,资金提供给了于冬及其关联方。这些行为违反了多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资金往来的监管规定。
新疆证监局在决定书中指出,博纳影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以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相关规定。同时,于冬作为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及控股股东,齐志作为公司财务负责人及其他关联方,均因未勤勉尽责并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博纳影业在回应中表示,公司将认真吸取教训,严格遵守证券法律法规,保持上市公司的独立性,并承诺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同时,博纳影业需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新疆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此次事件再次提醒上市公司及其高管,必须严格遵守信息披露及资金往来的相关规定,确保公司的透明度和合规性。同时,监管机构也将持续加强对上市公司的监管力度,维护资本市场的公平、公正和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