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慕尼黑第一地区法院近日作出的一项裁决,在国内科技与法律领域引发了热烈讨论。该裁决判定谷歌需为其AI生成的“幻觉”内容承担责任,这一决定让人们对人工智能时代平台责任的边界问题有了新的思考。
此前相关报道发布后,众多读者纷纷留言表达看法。多数人认为,德国此案或许是因为当地缺乏顶尖AI企业才做出这样的判决,还有人指出AI幻觉难以完全避免,若要求平台担责可能会阻碍技术发展。不过,也有观点强调,AI不应以技术为借口免责,创新不能以牺牲用户获取真实信息为代价。
这一广泛讨论的核心在于,当AI出现幻觉或错误引发纠纷时,服务提供者究竟该承担多大责任。如今,AI平台已不再局限于互联网时代的“内容中介”角色,而是逐渐被视为“内容生产者”,那么传统的避风港原则是否还适用,平台是否需要承担更多合规责任,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目前,国内外已有不少因AI幻觉引发的产品责任纠纷和名誉权纠纷进入司法程序。国内就有一起类似德国谷歌案的AI“编造罪名”侵犯名誉权案件。律师李小亮在百度搜索自己名字时,百度AI智能回答称其“因爆炸罪被判刑三年”,李小亮随后提起诉讼,最终法院认定平台构成名誉权侵权。
在过去的一些案件中,搜索平台常以避风港原则为自己免责。该原则认为,平台作为技术中立方,若事先对用户上传的侵权内容不知情,在收到权利人通知后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就可免除赔偿责任。
然而,在AI时代,这一原则受到了冲击。德国慕尼黑法院指出,谷歌的AI概要功能与搜索引擎被动展示链接列表不同。它通过对海量信息进行自主整合、重构、评价甚至创造,生成了“全新的、独立的陈述”,这使得谷歌从平台转变为内容发布者。
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游云庭表示,即便用户可以点击链接自行核实信息真伪,也无法免除谷歌的责任。因为AI摘要本身已构成一个完整且具有说服力的陈述,会直接影响用户的认知。
这并非德国首例AI幻觉案件。去年10月,德国Campact e.V.协会指控马斯克旗下的AI聊天机器人Grok在回答用户提问时,输出了损害自身公信力的不实答案。汉堡地方法院受理此案后,于10月中旬公布对Grok的临时禁令,禁止其平台X.AI继续发布该虚假陈述。
到了今年的谷歌案件,法院态度更加明确:只要属于AI自主生成的概览,平台就应作为直接侵权者担责,只有被动展示传统链接时才适用间接侵权规则。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合伙人陶冶认为,传统避风港规则通常适用于“网络服务提供者—内容上传者—权利人”的三方主体结构,仅提供传输通道或存储空间的中介平台可免责。但当前主流AI服务大多涉及AI服务提供者与用户两方主体。此前,若搜索结果指向的外部信源存在侵权内容,平台可援引避风港规则免责,权利人可向原始信源发布者主张权利;但当侵权内容由AI平台自主生成时,若平台仍适用避风港原则,权利人将面临维权无门的困境。
随着AI应用日益普及,AI时代的法律风险分配与责任划分已成为公共课题。不同场景下情况愈发复杂,以谷歌案件为例,AI Overviews以一种足以让用户单独信赖的方式,生成并展示源材料中不存在的新陈述,普通用户很容易将其当作整理后的信息结论。
一位AI公司法务指出,决定责任高低需综合考虑产品形态、展示方式和用户合理期待等因素。单纯依靠协议条款中的事先告知与用户确认,无法完全豁免平台责任。平台对用户的安全保障义务及产品服务协议的附随责任,应是整体性、系统性的,需要配套的产品设计与交互保障机制来支撑。
不过,现实层面的规则仍在不断磨合。在被裁决需为AI搜索摘要幻觉担责后,谷歌向法院发起挑战。谷歌发言人在邮件中表示,此案关注的是具体细微的错误,而非人工智能概览显示网页内容的基本方式,谷歌不同意裁决结果并计划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