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近日对三件“孙佳琦”商标的注册申请作出最终裁定,核准东方优选(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完成注册。该决定源于李佳琦及其关联公司宁波镁麒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提出的商标异议申请,商标局经审查认为双方商标存在显著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
根据公开的异议决定书,此次涉及的三件商标注册申请编号分别为第65971170号、第66004564号及第65971160号。异议方主张被异议商标与其持有的“李佳琦”“佳琦”等商标构成关联,可能损害其在先姓名权及商业利益。商标局审查后指出,从文字构成、发音特征到整体视觉呈现,“孙佳琦”与“李佳琦”系列商标均存在明显区分度,消费者在相同或类似服务领域不易产生混淆。
针对异议方提出的姓名权侵权、恶意模仿及违反《商标法》相关规定等主张,商标局认为现有证据未能形成完整证明链。特别就《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关于禁用标志的规定,审查机构明确表示被异议商标不属于禁止注册范畴。经过综合评估,商标局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作出准予注册的决定。
业内人士指出,商标异议案件中常见知名人物姓名被抢注、攀附驰名商标商誉等情形。此次裁定表明,商标审查机构在判断商标近似性时,会严格考量文字构成、发音及视觉效果等要素。当不同商标在核心识别要素上存在实质性差异时,即便涉及公众人物姓名,也不必然构成侵权或恶意注册。
据了解,东方优选(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作为东方甄选的关联企业,此次获准注册的商标将用于特定商品及服务类别。商标局强调,商标注册制度既需要保护在先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也要维护市场主体通过合法途径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权利,此次裁定充分体现了这两项原则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