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场围绕机器狗专利的诉讼风波引发广泛关注。露某美公司与宇树科技之间的专利侵权纠纷,历经一审、二审,最终以最高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画上句号。法院认定宇树科技不构成侵权,露某美公司的行为构成恶意诉讼,这一结果不仅厘清了事实真相,也为规范知识产权诉讼秩序提供了重要参考。
纠纷的起点可追溯至露某美公司对宇树科技发起的“闪电诉讼”。2025年6月25日,露某美公司从案外人处受让获得一项名为“一种电子狗”的发明专利权,仅仅5天后,便以宇树科技制造、销售的机器狗侵犯其专利权为由提起诉讼。这一“获权即起诉”的异常举动,迅速引发外界对其诉讼动机的质疑。
在诉讼过程中,露某美公司的侵权主张漏洞百出。其声称宇树科技的A2机器狗产品,金属外壳、足端传感器和激光雷达等部件,分别对应其专利中的“可变色仿生毛皮”“液位传感器”及“气体传感器”等核心技术特征。然而,经法院深入审理查明,宇树科技的产品并不包含这些涉案专利技术特征,露某美公司的侵权主张缺乏客观基础。
不仅如此,露某美公司在诉讼策略上的反常操作,进一步暴露了其真实意图。在针对宇树科技另一款Go2机器狗的首起诉讼中,露某美公司的索赔主张充满矛盾。一审时,其诉请赔偿金额仅为500元,却同时要求“以法院审计宇树科技的利润为准”,并主张按侵权获利的3—5倍进行惩罚性赔偿,潜在索赔额瞬间飙升至7000万元以上。法院审理认为,这种刻意压低诉请金额、保留高额索赔审计主张的策略,明显降低了诉讼门槛,其诉讼目的并非单纯制止侵权、维护合法权益。
露某美公司的诉讼行为在二审程序中愈发反复无常。在一审已认定宇树科技不构成侵权的情况下,其一度请求法院先行判决赔偿8000万元;二审询问结束仅一天后,又以书面方式将赔偿请求重新确定为500元。这种毫无诚意的诉讼操作,进一步印证了其诉讼动机的不正当性。
在针对Go2机器狗的一审期间,露某美公司又迫不及待地发起另一起诉讼,将矛头指向宇树科技的A2机器狗。2025年9月初,露某美公司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宇树科技赔偿经济损失1500元,同时声明最终赔偿以侵权获利审计为准。面对这一系列诉讼,宇树科技在第二起针对A2机器狗的诉讼中提起反诉,请求法院认定露某美公司的行为构成“恶意诉讼”,并要求赔偿因应诉产生的律师费等合理开支共计8万元。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露某美公司的行为进行了全面审查。从主客观两方面综合评判后认定,露某美公司虽具有权利基础,但提起系列侵权诉讼明显缺乏事实根据。更为关键的是,露某美公司选择在宇树科技IPO上市辅导期间提起诉讼,并申请调查取证、证据保全,客观上对宇树科技的上市进程造成了不利影响。这充分表明,露某美公司的诉讼行为并非出于真实的维权目的,而是具有诉讼维权以外的不正当目的。
基于上述事实,法院对宇树科技主张的8万元赔偿金额予以支持。2026年2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宇树科技的Go2机器狗不侵权,维持一审判决,并明确认定露某美公司的行为构成恶意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在判决中指出,露某美公司的行为“系以‘维权’之名行侵权之实”。这一认定向社会传递出明确信号:司法机关将依法规制囤积专利、恶意诉讼等干扰企业正常经营、影响资本市场的行为,切实保障创新主体的合法权益。在这场专利诉讼风波中,法律的天平最终倾向了正义与诚信的一方。